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落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 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 号)清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清单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一、加 大降本 减负力 度 |
1.全面落实减税 降费政策。 | 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 顶格执行。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
2.落实大规模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 策 。 |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 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 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 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 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 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 |
3.延长申报纳税 期 限 。 |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 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
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一、加 大降本 减负力度 |
|4.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房屋租金。 | 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 年2月至2022年4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 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 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 承租人。对2022年市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 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 省、市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 |
市财政局牵头,市委宣 传部、市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 头,市税务局、市财政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缓解用水用电 用气负担。 | 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申 请,实行“欠(电、水、气)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在2022年三季度、四季度被列为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继续执行,在中高风险解除后次月补缴费用。鼓励蒸汽供应企业参照执行。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农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保鲜仓 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年4月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 现用电“三零”服务。 |
国网池州供电公司、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 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 牵头负责 | |
二、继 续强化 金融支持 |
6.加大普惠金融 支持力度。 | 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 资金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 | 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配合 |
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按可比口径企业纳税情况确定贷款授信额度,力争2022年“税融 通”业务累计投放30亿元以上。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 头,市税务局、池州银 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 ||
7.实施困难企业 贴息政策。 | 积极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二、继 续强化 金融支持 |
8.推动金融机构 援企助企。 | 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争2022年全市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下降5个BP,督促指 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 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牵头负责 |
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 压贷,力争2022年度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1年。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 意愿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 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 池州银保监分局牵头, 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配合 | ||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 业 。 | 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牵头,池州银保监分 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结合池州市产业特点,组织开展中小微银企对接专项行动,将有信贷需求的企业名单转发给各银行 机构,进行双向选择。 | 池州银保监分局牵头,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 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9.加大融资担保 支持力度。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续保续贷,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 得断保断贷。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 头,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配合 |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及资本金补充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 担保能力。 |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 ||
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 头,市财政局配合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三、做 好援企 稳岗工作 |
10.实施养老保 险费缓缴政策。 | 对餐饮、零售、旅游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 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 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牵头,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实施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 策 。 |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等特困行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牵头,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继续实施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等 政 策 。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 90%。将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实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 停业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 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 |
四、支 持困难 行业恢 复发展 |
13.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 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 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 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
指导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信贷倾斜政策,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 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 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 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 |
池州银保监分局牵头,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制定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物流企业专项支持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 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 运输局配合 | ||
14.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 施 。 | 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倡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 服务费标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 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 务局配合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四、支 持困难 行业恢 复发展 |
114.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 施 。 |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 赔效率。 | 池州银保监分局牵头, 市商务局配合 |
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 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 局、池州银保监分局按 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发放补贴等形式激发消费潜力,帮助企业提振信心。 |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 改革委配合 | ||
15.实施旅游业纾 困扶持措施。 |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可提高至100%, 对2022年4月份取得资质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 |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负责 | |
鼓励市属国企下属旅游发展线上平台积极吸纳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等入驻,降低宣传推广等 线上经营成本。 |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负责 | ||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 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 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 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 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16.实施部分困难行业防疫支持措 施 。 |
对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 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自行开展的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 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工作任务和时 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牵头负责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五、保 持生产 生活平 稳有序 |
17.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 度防控”两种倾向,既要“管得住”、又要“放得开”,及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 切实解决“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对市外来(回)池 车辆,在保通保畅的前提下,推行“一拦、二收、三扫、四采、五验、六还证放行”六步工作法, 确保不发生输入性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鼓励批零住餐等行业 正常营业,对景区景点实行预约、限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健康码赋码转码工作,不对省内行 程码带*号但健康码绿码的人员采取限行、劝返等措施,保持群众正常生活出行。 |
市疫防办牵头,市疫情 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 府、管委会配合 |
18.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 |
迅速启动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公布24小时保通保畅电话,及时解决路网阻 断堵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 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因出现感染或密接人 员等情况确需关停或停止的,应报经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要科学合理设置 防疫检查点,不得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 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市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各高速出 口来(返)池车辆实行分道通行,分外市车辆通道和市内车辆通道,提升公路查验点服务能力,提 高通行效率。全面落实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使用省级或以上防控机构统一规定的“重点物资运 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保障疫情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 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 辆快速便捷通行。依托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物资中转调运 站、货物接驳点,实行闭环管理,做到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对进出全域封闭城 市在周边设立的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 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 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运行正常。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 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 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 港口码头站场等集疏运畅通。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 疫防办、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市公安局、市商务 局、市农业农村局、各 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 责分工负责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五、保 持生产 生活平 稳有序 |
19.保障重要物资 服务有序供应。 |
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 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有序运 行和生活必需物资运输需求,建立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专班,储备充足应急运力。扎实做好生活 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货源供应和市场监管,加强蔬菜等产品市场供需和价格监测预警,将粮 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 价格平稳。 |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商务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疫防办按职 责分工负责 |
20.保障产业链供 应链稳定。 |
落实省、市、县三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机制,聚焦重大产业链供应链,及时协调解决因疫 情导致的断点堵点、卡点痛点问题,确保产业链平稳运行。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 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对于企业原辅 料来源或产品销售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实施断链断供替代行动,畅通企业原料供应、产品市场销 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 头,市发展改革委、市 科技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商务局、市市场 监管局、池州海关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 |
全力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重点防疫物资和农资生产企业稳定生产运营,实行分类差 异化防疫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 产能、满产达产。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 头,市疫防办、市商务 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 ||
对因疫情影响而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织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帮助解决企业 用工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生产负荷、扩大产能,全力弥补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 头负责 |
措施类别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六、相 关要求 |
21.强化政策兑 现 。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 限,建立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快落细。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
各牵头部门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 各有关单位牵头负责 |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进行梳理,通过业务标 准化和数据比对,最大程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买现“免申即享”的政策,要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实现线上办理,提高政策兑现效率,让企业早得实惠、 早享红利。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 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22.强化服务协 调 。 | 各地要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用工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进行摸排梳理,全面了解企业诉求并快速响应,“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帮扶,切实解决企业 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 头负责 | |
23.强化落实评 估 。 | 建立有关政策落实评估机制,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四不两直”实地调研、暗访以及第 三方评估、季度考核评价等方式,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 检 查 。 |
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各县区、园区、风景区参照执行本政策,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专项督查和效 果评估,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 ||
本政策举措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 规 定 。 |
来源:青阳县创建一流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图文编辑:朱文睿
责任编辑:汪奇
审核:杨亮
青阳县融媒体中心